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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公告送达胡建松、钱慈仁集资诈骗案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字号:    】        时间:2024-04-01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公告送达 胡建松、钱慈仁集资诈骗案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胡建松、钱慈仁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已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于2023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由于本案被害人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义 

务(内容详见附件)。  

   联系人:干东(0714-3280605)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你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你保守秘密。如果你的作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你有权要求保密。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人民团体或你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你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作为你的诉讼代理人。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当听取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当对下列事项听取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1)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6.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  

  7.获得保护的权利  

   如果你因在诉讼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你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